协会支部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积极参与协会的公益活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党员,经常了解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尊重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丰富党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五)充分发挥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好自身企业,创造效益,提升企业品质和服务;
(六)坚持党员标准吸收积极分子入党,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协会工作中缺点和错误,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保障国家、集体和会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八)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选青年企业家。
(九)坚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转播正能量。
(十—)支部借协会各类活动至少每两月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向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政府以及协会主管单位党总支等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向协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思想;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协会秘书长指导组织委员开展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和诫免,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每半年研究一次党员教育工作,并根据组织部门党员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要自觉参加,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
(五)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动员党员积极参与协会的公益活动。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知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经常对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传统作风教育,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党员,经常了解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尊重党员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丰富党员的物质文化生活。
(五)充分发挥党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展好自身企业,创造效益,提升企业品质和服务;
(六)坚持党员标准吸收积极分子入党,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协会工作中缺点和错误,教育、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保障国家、集体和会员的利益不受侵害。
(八)全面正确地贯彻干部队伍的“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选青年企业家。
(九)坚持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转播正能量。
(十)支部借协会各类活动至少每两月组织一次民主生活会。
党支部书记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协会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向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同政府以及协会主管单位党总支等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向协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导思想;
(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组织委员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书记委托协会秘书长指导组织委员开展支部的日常工作。
党员教育管理
(一)对党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适时开展警示教育和诫免,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增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三)每半年研究一次党员教育工作,并根据组织部门党员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要自觉参加,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会。
(五)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党建经费列支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支部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党章》、《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协会党支部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集体商议、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协会党支部活动经费的来源是党员定期上缴的党费和党员自愿捐款。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五条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建活动,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的常规工作和主题教育活动方面:用于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教育培训方面:用于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和党员所产生的资料费、印刷费、讲课费等费用。
(三)理论学习方面:用于订阅、购买开展党员教育的报纸、书刊、宣传学习资料、音像制品等。
(四)评优表彰方面:用于表彰先进典型、优秀共产党员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党内关怀帮扶方面:用于走访慰问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遭遇重大疾病和灾难党员。
(六)建设党员活动场地方面:用于建设党员活动室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七)党建研究方面:用于党建理论研究、党建工作调研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门票费、讲课费、资料费等。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租车标准为:大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3500元,中巴士每辆每天不超过2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参照协会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参照协会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30元;一天三顿就餐,人均伙食费总计不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参照协会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门票费是指用于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加强党性修养的主旋律影片等所产生的门票费用。
(七)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等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八)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所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活动组织
第七条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八条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九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考虑党员意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条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要选择安全、经济、便速的场地,避免给当地组织、群众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
第十一条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