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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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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组织全称为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简称:湖南家协

英文译名:HU NAN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HNFA

第二条 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是由湖南全省家具行业同仁自愿组成的,为了提高我省家具行业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水平而成立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代表家具行业利益,反映会员述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家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 18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掌握行业动态,调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依托协会传媒平台发掘和传播行业正能量。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开展行业检查、产品认证和评选工作,推荐名牌和著名商标等品牌建设。

(四)广泛参与家具行业国内、国际博览会、订货会,积极培育省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家具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专业技能,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协调会员关系,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具体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受到刑事处分直接予以除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和秘书长;

(六)决议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一般成员实行自荐和推荐,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通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候选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运行机制由秘书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日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监事会独立履行监事职能,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次至少一人列席理事会会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聘任制不受届别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聘用制除外),可连选连任。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同意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同意通过方能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经 1/3 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六)秘书长正常卸任后,可特邀作为协会的顾问,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报告,经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会员大会表决结果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楚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 月 19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年1月19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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