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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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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组织全称为“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 简称:湖南家协

 英文译名:HU NAN  FURNITURE  ASSOCIATION    缩写:HNFA   

第二条 湖南省家具行业协会是由湖南全省家具行业同仁自愿组成的,为了提高我省家具行业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水平而成立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与商务诚信工程体系建设。代表家具行业利益,反映会员述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家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审批登记,接受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车塘河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掌握行业动态,调查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依托协会传媒平台发掘和传播行业正能量。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检查、产品认证工作,推荐名牌和著名商标等品牌建设。

(四)广泛参与家具行业国内、国际博览会、订货会,积极培育省内的专业市场,不断提高家具市场的现代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专业技能,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六)协调会员关系,规范行业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承办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具体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八)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与商务诚信工程体系建设,维护守信激励、失信惩处的行业信用体系,保护合法、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自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向协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协会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壹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六)决议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  本会由会员代表(普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组成理事会,是本会的议事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会长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会一般成员实行自荐和推荐,经代表大会举手表决同意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实行可选举(副会长级执行会长担任)、可聘用方式(专职职业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候选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具体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并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负责建立会长办公会议机制简称:“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是由固定的会员单位组成,不定期召开常务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即常务理事会运行机制由秘书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日常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通过,监事长提名监事成员;监事会独立履行监事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每次至少一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务;具体事项另行制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不受界别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职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聘用制除外)。

本会设立 “名誉会长”,凡不再担任会长、副会长职务的或者对协会有重大贡献的领导、社会名流可聘为名誉会长。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即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

(四)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

(五)任命本会秘书长;

(六)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在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六)秘书长正常卸任后,可特邀作为协会的顾问,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报告,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及会员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结果(向民政厅备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楚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会审议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8月 27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需记录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修改备案:

2015年6月26日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普通会员会费收取标准调整修改案;

2016年5月进行第一次修改,在章程中取消业务主管部门;

2018年6月进行第二次修改,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增加了监事会条例;

2020年1月进行第三次修改,在章程中增加行业自律与商务诚信工程体系建设有关内容。





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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